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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开云体育- 开云体育官方网站- APP 最新2025

发布日期:2025-12-05 06:3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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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53号),2025年10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3,780万股,发行价格8.6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63,583.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0,682.75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于2025年10月22日全部到位,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10月23日出具了《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609号)。

  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76,875.75万元和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1,609.15万元(不含增值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025年12月1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预先投入资金的情况、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关于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505148号)。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截至2025年10月22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9,009.71万元,本次将进行置换金额为人民币378,484.90万元,其中,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376,875.75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609.15万元。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已经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5年10月22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武汉光谷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奕斯伟武汉硅材料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投资建设武汉硅材料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武汉项目”),主要生产12英寸集成电路先进制程使用的硅单晶抛光片及外延片,适用于逻辑芯片、闪存芯片、动态随机存储芯片、图像传感器、显示驱动芯片等领域。项目总投资约125亿元(最终项目投资总额以实际投入为准),其中资本金部分85亿元,其余约40亿元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予以解决

  1、项目投资体量大、建设内容复杂、建设周期长,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风险。此外,本项目投资金额较大,主要资金来源为自有、自筹资金,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若资金筹措、信贷政策、融资渠道等发生变化,存在项目建设进度受到影响的风险。公司将借鉴前期建厂扩产经验科学统筹规划,审慎组织实施,密切关注武汉项目进展及市场动向,积极防范和应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5、在芯屿建设签署的厂房建设相关合同实际对外支出达到12亿元,或因项目发展需要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更早时间,甲乙双方即刻开展甲方以其持有的芯屿建设全部股权换为甲方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下称“甲方入股项目公司”)需履行的评估流程,并于评估机构出具双方认可的评估报告后3个月内完成甲方入股项目公司的操作(以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为完成标志)。双方共同努力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操作。甲方入股项目公司时,芯屿建设与项目公司均应无抵押或其他担保等权利负担,且甲方对芯屿建设的实缴资本金为芯屿建设进行厂房建设实际完成支出的金额。甲方入股项目公司后,甲方剩余未实缴资本金部分(即与15亿元的差额部分),按照项目厂房建设进度逐步向项目公司出资。甲乙双方(含各自控股子公司)如任何一方对项目公司实缴资本金达到15亿元,则另一方也应同步(不迟于一个月内)对项目公司实缴资本金不低于15亿元。

  7、鉴于前期芯屿建设系国有企业,根据国资管理规定甲方入股项目公司时需履行评估程序,由甲乙双方共同选聘评估机构对芯屿建设及项目公司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方法优先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具体以评估机构的意见为准,中介费用以及进场交易费用、税费等相应的费用(若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入股项目公司操作完成且甲乙双方全部资本金(共85亿元)出资到位后,项目公司最终的股权结构为: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持股82.3529%(70亿元/85亿元);甲方持股17.6471%(15亿元/85亿元)。若由于芯屿建设的厂房资产评估值低于或超过甲方实际出资金额,导致甲方入股项目公司持股比例低于或超过17.6471%,则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方案确保甲方持有项目公司股比最终为17.6471%。

  2、甲方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的转让价格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由甲方和乙方共同选聘的专业审计和评估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后,按评估价或成本价两者孰高者确定,相关股权转让流程按照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成本价计算方式为:甲方实际向芯屿建设出资金额加该等出资金额按照6%/年的单利计算的资金成本之和;若甲方前期以借款形式提供资金给芯屿建设用于项目建设,则资金成本的起算时间为该借款资金实际到账至芯屿建设时,但资金成本应当扣减芯屿建设已向甲方支付的借款利息(若有)。

  鉴于武汉项目投资体量大、建设内容复杂、建设周期长,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风险。此外,武汉项目投资金额较大,主要资金来源为自有、自筹资金,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若资金筹措、信贷政策、融资渠道等发生变化,存在项目建设进度受到影响的风险。公司将借鉴前期建厂扩产经验科学统筹规划,审慎组织实施,密切关注武汉项目进展及市场动向,积极防范和应对武汉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025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53号),2025年10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3,780万股,发行价格8.6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63,583.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0,682.75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于2025年10月22日全部到位,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10月23日出具了《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609号)。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境外设备采购相关款项,后续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款项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2025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53号),2025年10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3,780万股,发行价格8.6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63,583.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0,682.75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于2025年10月22日全部到位,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10月23日出具了《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609号)。

  2025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6年度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根据协议价、市场价、竞标价来确定,考虑到公司所在行业、市场的特殊性,公司将参考市场可比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来定价,定价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从而损害任何一方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认为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核。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销售代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海秋田立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5882%、苏州宜行天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3.5294%、海宁毅晟半导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1.7647%、北京奕盛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1.7647%、海宁芯文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9.4118%、北京奕斯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2353%、海宁毅晟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7.0588%、阜阳欣奕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8824%、天通高新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8824%、浙江积派服饰有限公司持股5.8824%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专业设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销售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金属材料销售;集成电路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机械设备租赁;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软件外包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数字技术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软件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物联网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科技中介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尚未提交股东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基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进行,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对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低风险、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大额可转让存单、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收益凭证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宋胜宏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持有西安奕斯欣盛一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047%的财产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宋胜宏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条件。

  高新金融控股投资平台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新设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并认缴出资15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费一次性收取,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税);高新金融控股另一投资平台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认缴出资0.985亿元人民币;西安财金投资平台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认缴出资1亿元人民币;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认缴出资1.0003亿元人民币。合伙企业向项目公司注入资本金3亿元。项目公司其余资金以借款方式解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

  公司、高新金融控股投资平台、西安财金投资平台拟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并由该合伙企业设立项目公司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为西安市高新区。高新金融控股投资平台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并认缴出资15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费一次性收取,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税);高新金融控股另一投资平台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认缴出资0.985亿元人民币;西安财金投资平台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认缴出资1亿元人民币;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认缴出资1.0003亿元人民币。合伙企业向项目公司注入资本金3亿元。项目公司其余资金以借款方式解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

  合伙企业成立满八年前六个月内,或在各方同意的更早时间,公司或其协调的第三方有权选择购买高新金融控股投资平台、西安财金投资平台持有的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或合伙企业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购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其协调的第三方以现金方式购买。购买价格为高新金融控股投资平台、西安财金投资平台实际出资金额的本金加该等出资本金按照2.75%/年的单利计算的资金成本之和(利息起算时间为各方实缴出资至合伙企业账户之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由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025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53号),2025年10月28日,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上市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50,000万股增加至403,780万股,相应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50,000万元增加至403,780万元。同时,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武汉硅材料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武汉项目”)设立子公司尚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子公司设立后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市场环境、技术方案、相关政策、下游市场需求状况等各方面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这将对公司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产生影响,存在可能无法实现预期投资效果的风险。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推动武汉项目按期达产及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达成。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6、经营范围: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设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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